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
注册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特征,仅有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。商标的显著特征,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。
例如:
但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的除外。
例如:
例如:
但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的除外。
例如:
例如:
例如:
1.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费对象的
例如:
2.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价格的
例如:
3.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的
例如:
4.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的
例如:
5.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、方法的
例如:
6.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的
例如:
7.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地点、时间、年份的
例如:
8.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态的
例如:
9.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、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的
例如:
10.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的
例如:
11.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的
例如:
注:共晶是指在相对较低的温度下共晶焊料发生共晶物熔合的现象,共晶合金直接从固态变到液态,而不经过塑性阶段,是一个液态同时生成两个固态的平衡反应。
商标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,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备该特点的,适用《商标法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(二)项的规定;如果指定使用商品不具备该特点,从而可能误导公众的,适用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八)项的规定。对此种情形,应同时适用上述两条款予以驳回。
注释:如果商品使用“山楂”为原材料,则以本词条第二条“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”为依据驳回;如果商品不含该材料,则依据“误导公众,具有不良影响”为依据驳回。
注释:如果商品具有双味,则以本词条第五条第4款“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风格或者风味的”为依据驳回;如果商品不含双味,则依据“误导公众,具有不良影响”为依据驳回。